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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惩治违规网络主播 直播平台不能再“唯利是图”

http://www.newdu.com 2017/7/1 法制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对话人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直播搭讪是否侵权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户外搭讪或者户外直播过程中,直播行为并未征得被直播者的同意。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过程是不应该被播出的。

  刘德良:对于未经被直播对象同意而直接播出的现象,我认为还是要根据具体内容而定。如果直播的内容、直播的场景不会对被直播对象的名誉和尊严造成伤害,我认为这不算侵犯隐私。对于未经被拍者同意的偷拍,我个人认为,如果拍摄的内容、拍摄的场景、播出的效果不会对被拍摄者的名誉或尊严造成消极影响,并且不涉及法律上规定的隐私问题,尽管可能违背被拍者的意愿,但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顶多算是违背合同约定的一种情况。

  从尊重被拍摄者的角度来看,提前告知或者通过合同约定应当被提倡。

  不过,其中涉及另一个侵权问题——被直播者的公开权,我把它理解为一种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国法律传统上叫商品化权或者形象权。直播者利用直播对象的音视频信息进行盈利,侵犯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利。

  朱巍:我认为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还有可能涉及到名誉权的问题。同时,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还涉及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问题,因为播不播出,应该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特别是主播有一些贬损性的语言或揩油等行为,这个过程被直播后,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如果情节、后果严重,我觉得网络主播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法的范畴。

  记者:户外直播的过程其实是融入现实生活,同时与人群互动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如何不破坏公共秩序,应该有详细的监管规定。

  刘德良:首先要明确隐私的界定,法律上的隐私是通过隐私权来保护的,法律上隐私权保护的边界应当是明确且受公众认可的,所以法律上的隐私指的是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又关乎人的名誉和尊严的个人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裸照、性取向、敏感的情感经历、不为人知的重大身体疾病或身体缺陷等。当然,它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同的时期,社会公众对于隐私的评判标准也在变化。

  户外直播更难监管

  记者:相比网络直播中的其他内容,户外直播是否更加难以监管?

  刘德良:对于直播的监管,我们现在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直播平台的监管也只能是事后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审核,因此监管起来更加困难。

  朱巍:直播一般分为室内直播和户外直播。相关部门正在对室内直播进行治理,可以说监管非常严格。户外直播确实比室内直播更难监管,因为户外直播碰到的突发事件不好说是什么,用户不知道这个突发事件是真的还是假的。比如有的户外直播内容是,市民在路上走,突然出现一群人拿着砍刀互相砍,实际上这是演戏,但是老百姓不知道。所以,现在一些户外直播几乎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的一个手段。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不少网络直播平台都有户外直播或户外搭讪内容。对此,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有审核、管理的责任。

  刘德良:从目前来看,法律上没有要求直播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直播也无法做到事先审查,只能是发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内容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平台进行审核,但平台应该进行自治。平台完全可以制定规则,比如与网络主播进行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对网络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

  朱巍:此类户外直播违反了各个部门关于网络直播的种种规定,现有法律已经足够。现在的户外直播出问题,就是平台不愿意管,因为平台管的话就是自断财路。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破除这些平台不愿管的想法,破除的方法就是重罚。另外,对涉案的主播,现在平台的处理太简单,有时候仅仅是暂停直播资格或暂停直播,过两天还可以再直播。网信办出台的网络直播新政中很明确,要设立黑名单制度,但到现在为止没有几个平台实施,也几乎没有人愿意实施。比如,对某名违法的网络主播,这个平台封了号,但那个平台又开始播,所以不影响违法主播的行为。

  我觉得应该呼吁一下,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履行网信办直播新政的相关规定,必须设立黑名单制度,而且要全网通用,报备网信办。这样一来,一名网络主播一旦上了黑名单,那么他在任何地方都不能直播,即便在别人的小号上也不许出现涉事网络主播的影像,不许开短视频。现在存在一种情形,一名网络主播被大的直播平台封号,但他依然可以去别的平台,依然可以发段子发广告,依然可以带所谓的社团,比如结拜师徒,在徒弟的号上放涉事者的视频、直播,一样可以赚钱,这些情况都是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目前来看,法律有直接的规定,但平台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多直播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去“留住”能够“获利”的网络主播,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是“问题主播”,平台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因为担心主播会“跳槽”去别的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到直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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