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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商业模式蔚然成风 三问苹果新规提取分成

http://www.newdu.com 2017/7/7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记者 李万祥) 苹果公司最近更新《AppStore审核指南》,规定在App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这被业界称为“苹果税”。针对此次事件,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召集有关专家、律师对此进行了讨论。通过探讨苹果公司新规中是否涉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问题,与会人员为规范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打赏”属赠与还是销售? 

  惯有的商业模式为新用户施加老规范 

  “打赏”模式的兴起与消费升级相伴而生,赚的是粉丝经济的钱。在互联网世界里,“打赏”就是一些应用类APP的开发者,在其开发的APP中设置的可以给予作者金钱的功能,典型的如微信公众号文章下端的打赏功能、直播类APP中观众向主播的打赏功能。

  “打赏”行为本身是赠予还是销售?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指出,这需要考察“打赏”行为发生时的具体场景和目的。“一般理解,如果‘打赏’用户不具有法定或合同上的给付义务,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决定是否给予‘打赏’,以及数额,而接受‘打赏’者也不因此产生特定的义务,则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不构成购买。”

  应用内购买主要是苹果手机的一项功能,是某些APP在下载的时候免费,但是使用过程中,在某些环节需要收费,游戏类APP较为典型,下载免费,但是玩到某一关卡就需要付费,不然不能继续。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指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的规定,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用户是基于对内容的欣赏而对作者进行“打赏”,且“打赏”之前用户已经阅读完相应的文章内容,即先阅读而后赠与,这并非付费购买内容,不存在“不付费就不能继续”阅读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应用内购买”。如果用户是以货币购买某些虚拟道具为前提,比如某些直播平台需先购买虚拟的“豪车”、“首饰”等,才可用这些虚拟道具进行打赏。这属于“不付费就不能继续”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应认定苹果公司是基于自身惯有的商业模式为新用户施加老规范,属于正常的契约行为。

  “中国式的网络打赏是网络用户在已完整接受感知相关信息内容后,为鼓励与嘉勉优质内容创作,自愿将自己的(通常小额)财产无偿给予应用开发者或其他内容提供者的行为。”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打赏”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苹果抽成是否涉垄断? 

  掌握核心技术才能打破其他公司的强势市场地位 

  苹果新规引发争论最多的是其行为是否涉及垄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苹果自己新设定的规则对‘打赏’收费,系利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无对价地强行获取高额‘小费’,有垄断之嫌。”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但是苹果手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现在不到9%,从市场占有量而言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垄断协议,所以,法律上不构成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从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徐家力说,目前,苹果的市场份额已经远低于十分之一,控制市场的能力已经在下降,手机用户、APP开发商的选择更加多元,且苹果的“打赏抽成”规定并没有联合其他商家,是为自身生态系统的执着而单打独斗。

  然而,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看来,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符合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大量APP应用被迫接受苹果公司APP“打赏”新规说明其对苹果公司IOS系统具有严重依赖。同时,对于APP应用开发者来说,其他操作系统对IOS系统不具有紧密替代,苹果手机IOS系统构成独立相关商品市场,苹果公司在该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可见,苹果公司“打赏抽成”行为是否涉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项下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值得讨论。同时,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专家们也是各执己见。

  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的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用户出于对苹果手机产品品质的信赖而购买,也同时购买了作为手机配置之一的IOS系统,进而购买了AppStore中选择下载APP的权利。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成对此持不同意见。他提出,从商业角度分析,苹果公司对通过设置与第三方APP的协议对用户的“打赏”行为进行分成,有其自身的考量和商业逻辑,是正当的商业行为,第三方APP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应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倘若苹果公司的行为合规,则不应干扰其正常的商业行为进行,只有努力打造自己的产品、操作系统,掌握核心技术才能打破其他公司的强势市场地位。”李德成说。

  苹果抽成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购买应用中虚拟货币的成本将直接提高 

  从目前的发展模式看,“打赏”对于微信而言是一条现金流渠道,对于直播则是一种收入模式。其实,微信“打赏”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是那些依靠微信打赏而获利的公众号作者。如果苹果将“打赏抽成”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交领域,利益受损的就不仅是作者,还包括平台。直播就可能是重灾区。

  “苹果税”出台后,知乎进行了调整,上交 32%的“苹果税”,如果要对文章内容“赞赏”,则要先充值“知乎币”,“赞赏”最低是2个知乎币,充值最低需要6个知乎币。陌陌的IOS用户每花100元,只能买到70元的虚拟货币,另外三成都给了苹果。在映客、花椒等直播平台上,其应用一开始就接入了苹果的IAP,用户如果花100元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安卓系统能获得 100 个虚拟币,而苹果系统只有70个虚拟币。

  “在产品已经推出多个版本之后,发布这一打赏新规,其实,这构成了对消费者期待权等权益的侵犯。”肖建华认为,虽然苹果手机买卖成交后,该规定出台对苹果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苹果销售的产品应当还包括软件服务等附属功能及其维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看,用户购买了苹果公司的手机及其操作系统的使用权后,在使用其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进行“打赏”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赏金支付渠道。“苹果公司强行要求其手机用户在‘打赏’时一律使用其指定的支付渠道并索要30%手续费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作为其用户的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苹果税’出台之后,消费者购买应用中虚拟货币的成本将直接提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汉洪指出,从市场用户来说,“苹果税”将损害用户的直接福利。同时,因为苹果用户的粘性较高,这可能会降低用户选择的自由度。“苹果税”的征收将降低iPhone或者IOS对市场两边用户的吸引力,这将给安卓等其他智能手机操作系统提供新的机会。单纯就操作系统而言,“苹果税”将产生正向的竞争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引发市场格局的演变,并给该市场带来活力。

  目前,有关苹果打赏抽成事件仍在热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决定是企业的自由,但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专家呼吁,商业行为既要符合行业生态利益,也要恪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Tags:“打赏”商业模式蔚然成风,三问苹果新规提取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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