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1月9日电(记者王辰阳)《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于11月9日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即共享电动车。
上海市交通委介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去年4月在沪投运以来,发展迅速,根据13家在沪运营的相关企业报备,投放总量最高峰时约178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共享单车一方面方便市民出行、顺应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无序投放、乱停乱放、车辆损坏及违法骑行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运营秩序和形象。
《指导意见》基于现状和社会各方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包含“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4条内容,对涉及政府企业与用户的各方责任、保证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慢行交通路权保障、违法处罚及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上海市交通委表示,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基于城市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并将引导已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车逐步退出。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提出要求: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押金或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投放运营车辆要办理登记上牌并向所在区主管部门通报等,违规企业将建立退出机制。
摩拜和ofo小黄车等企业表示支持并将严格遵循《指导意见》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市容秩序。上海市交通委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统筹协调,协同各方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