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高凯马海燕)8月27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明确提出,消费者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电商平台将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
四审稿加大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那么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当日说明中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徐辉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徐辉介绍,草案对商品和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将作进一步研究完善,例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草案拟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徐辉称,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草案并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