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昆明8月9日讯(记者周斌)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云南高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该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钱仁风获赔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1723857.30元。
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钱仁风(曾用名钱仁凤)得到属于自己的赔偿。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的钱仁风在狱中曾多次申诉。检方复查发现,钱仁风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其中5份认罪笔录并非钱仁风本人书写。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1日宣布钱仁风无罪,当庭释放。在此之前,钱仁风已被关押、服刑13年零10个月。今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高院提起共计95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今年7月8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当事人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
听证会后,云南高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项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关于钱仁风提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应区分法定工作日及加班、公休日、节假日、带薪休假日予以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