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补贴。
《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广西行政区域內获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有资格申请补贴。申请补贴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运行和管理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包括区内外60岁(含)以上老年人。
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补贴主要针对新增床位,为一次性补贴,按房屋性质分三类:第一类是自建、购置房屋,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补贴;第二类是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含)以上,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补贴;第三类是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房屋等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运营方投入装修和设施设备,补贴标准也是3000元。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服务条件的改善及护理人员的薪酬补贴等,针对失能老年人,与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区分15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补贴,此运营补贴办法在全国属首创。
有意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申请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