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13条房产新政”),沈阳楼市政策从“去库存”向“稳房价”转变。近日,市政府将陆续发布系列新政解读,让开发商和市民更好地理解沈阳市的房地产政策。同时,公布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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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消化周期超36个月将停止供地
【原文】全面加强沈阳市土地出让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沈阳市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进度。在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释义】同本义。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22973113;229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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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动工开发满2年将被无偿收回
【原文】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其他土地的出让竞买。
【释义】201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0号)。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处置方案应以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处
配合部门:市建委
咨询电话:839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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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出让土地达到净地标准
【原文】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出让土地达到净地标准;要积极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释义】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净地不净”问题。“净地不净”问题是指设定供地状况为净地的已出让地块中,仍存在征收工作未完成,原土地、房产手续未注销和配套设施未迁移等遗留问题,影响地块竞得人后续开发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的情况。各区政府作为责任部门,应逐个分析,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工作。
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咨询电话:2297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