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财经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财经 >> 国内经济 >> 要闻 >> 正文

东莞四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新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7/8/13 广州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楼盘首次备案价由原来的不能超过同镇街同类型楼盘前三个月均价的20%收紧为15%(含)。

  调整一:

  备案价定价要更精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在具体操作层面,《通知》提出“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未能合理说明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调整二:

  分批销售定价应更合理

  通知还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在《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调整三:

  调高备案价时限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延长调高备案价的间隔时限。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首次明确的新规

  房价划分

  增加低层住宅类型

  《通知》进一步合理划分房价备案的住房类型。在原来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类型)。低层住宅一律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

  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

  不再考虑地价因素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合理确定。

  东莞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特别提醒,开发企业在《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特别是地价成本)以及调控政策的影响,理性拿地,稳健经营,促进企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Tags:东莞四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新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新闻列表
没有相关新闻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