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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发区可去境外创办工业园区

http://www.newdu.com 2018/8/27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福州8月24日讯 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开发区6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40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突破150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

  意见提出,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确定1-2个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同时,实施开发区企业高质量和赶超发展计划,支持成长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省级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向开发区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倾斜,并注重发现和培育“独角兽”企业。

  此外,开发区要加快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探索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

  意见指出,闽东北、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主动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

  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规划“区中园”,与境外政府部门或投资促进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打造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走出去到境外创办工业园区,特别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意见明确,要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探索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设区市领导兼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设立法定机构的方式替代管委会行政事业体制。

  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合理确定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

  各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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