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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巨灾保险应对自然灾害

http://www.newdu.com 2016/7/13 解放日报 许闲 参加讨论

  近来,我国多个省市遭遇洪涝灾害,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对这一问题,不能只说天灾无情人有情,还可引入构建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赔付占比据估尚未超过1%

  面对自然灾害损失,国际上常用的方法是利用保险机制转移灾害风险。统计显示,保险业在转移自然灾害风险上大约承担着30%至40%的损失。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虽然有关方面还未发布过保险赔付占整体灾害损失比重的数据,但大部分学者估算这一比例未超过1%。

  巨灾险属于灾害经济学范畴,即用经济学方法解决灾害问题,或减少因灾害带来的损失等。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保险业的灾害救助参与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同样强调,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大致分“三步走”战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其中,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是我国巨灾保险的破冰之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次试点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提供支持,保险公司利用市场机制保障巨灾风险,奠定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科学基础。同时,结合多方面的灾害管理主体,通过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制度设计将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专项准备金和财政等多方主体联系起来,从而构建强大的灾害保障体系。

  除城乡居民住宅外保障对象应进一步拓展

  破冰之后,有必要总结经验,并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予以前瞻性研究。

  从现有制度设计看,目前的巨灾保险仅覆盖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事实上,我国幅员辽阔,除地震以外,还受到台风、洪水、泥石流、干旱等其他自然灾害的威胁,并且不同地区可能受到威胁的自然灾害差异较大。因此,单一险种巨灾保险覆盖全国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还需要进一步开发细分产品。不同险种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该与当地风险状况的分布相协调。有的险种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的险种则可能针对特定地区更加科学。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可供参考。比如,美国的地震灾害保险主要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而洪灾保险计划覆盖全国范围。

  现有地震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城乡居民住宅,未来的巨灾保险保障对象应该拓展到财产保险的其他领域。比如,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日用品、室内装修物等; 企业财产保险所覆盖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原材料等。此外,国外典型的巨灾保险产品还包括企业生产营业中断险,承保因为巨灾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营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尽管巨灾保险多数情况下特指财产保险,但自然灾害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损失也同样需要考虑,从而使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人寿与非人寿保险的全面覆盖。

  构建风险定价中心助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上海形成了完善先进的基础设施、健康活跃的金融环境和高效有序的金融秩序。从灾害本身而言,上海并非自然灾害的多发高发地。但是,上海具有金融建设多方面优势,这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金融产品开发和制度建设探索有重要的价值。就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而言,上海可以依托当前的金融优势,发展出有别于其他省市的巨灾保险模式、产品和制度,从而为巨灾险制度建设提供先行探索经验。

  首先,积极发展二级再保险机制。利用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和改革试点、中国首个保险交易所“落沪”的制度红利、国际金融资源积聚等优势,吸引我国各类巨灾保险进一步在上海进行风险转移和分散。全国范围的巨灾保险风险通过集中在上海的再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实现时空上的风险中和,而且有利于提高保险积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其次,尝试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的一种工具,本质上是保险负债的证券化,其业务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保险技术的支持。发行巨灾保险连接证券在活跃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的同时,将扩大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拓宽巨灾风险损失融资渠道。

  最后,上海还可以力争成为巨灾风险定价中心,通过对自然灾害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推动对巨灾风险损失分担机制、指数保险研发等前沿研究和试验。除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外,资本、指数保险、小额保险等多种形式也应该综合发展,进而使巨灾保险成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兴力量。

  (作者为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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