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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 政府监管维权应积极作为

http://www.newdu.com 2016/7/25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

  甘肃省工商局对消费者进行了温馨的提醒。如今,微信丰富了网购渠道,也使得购物变得更加便捷。但由于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经常会出现商品质量不过关、不能按时发货、售后服务无保障等现象,所以微信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逐渐上升。而私下交易、缺少凭证的性质,又决定了微信购物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甘肃省工商局的报告直指实际问题,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针对微信购物的法律法规,让买卖双方均有法可依。——子瑜

  当微商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时,微信购物纠纷可能更适宜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裁定,但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的说法存在绝对化的问题。微信只是一个平台和渠道,通过微信进行销售活动的不一定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也可能是企业等适格的市场主体。当企业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权益产生的损害,当然也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救济。奉劝消费者在微信网购时避免权益受损是可以的,但是让消费者拒绝微信购物既不符合时代潮流,也有为管理者自己减少“分内事”之嫌。——靳越

  即便很多微商没有登记注册,但身份缺失不影响其作为一名经营者的事实。微商具备经营者的特征,也是经营者;同时,与微商相对应,利用微信购物的所谓“朋友”也是消费者。利用消法来调整有关微商的消费维权问题是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是必要的。

  在“互联网+”时代,微商营销作为新兴的营销模式已经吸引了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政府的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应该积极作为,善用法律,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消费维权需求,不能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不能让消费者的权利在法律大门外徘徊和等待。——李英锋

Tags: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政府监管维权应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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