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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旅游中“禁止强迫购物”停留纸面

http://www.newdu.com 2016/8/5 武汉晚报 石川 参加讨论

  “将购物点包装成小景点,进景就是进店”,强制或诱骗游客购物,已是旅游市场中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也是引发旅游争端的一大诱因。如今,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条例》有两大亮点,一是立标准,所谓的“丑话说在前面”。在合同中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二是多协商,所谓的“打开窗户说亮话”。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做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有了这两点,游客和旅行社或导游就能各得其所,也各取所需,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不过,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支撑和完备的法治配套,日后恐引起争议。比如游客想退货就退货,会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运作成本,他们乐意接受吗?如果当初购物完全属于自愿,带回家使用了大半个月突然觉得不爽便退回了事,这公平吗?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更详细更精准的规定,免得留下扯皮空间。

  当然,《条例》只是送审稿,最终会不会修改,以及如何使之更完全,这就需要各种意见充分“发酵”,也需要相关部门最大程度尊重各种群体的观点表达,并集思广益,力求使《条例》经得起推敲,又能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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