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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先行赔付能否遏制强迫购物?

http://www.newdu.com 2016/8/5 羊城晚报 冯海宁 参加讨论

  据媒体报道,国家旅游局日前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就广受关注的话题作出规定。《送审稿》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送审稿》公布后,舆论关注点多集中于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实际上,《送审稿》主要规范对象还是旅行社,这从条例名称就能看出来。而规范旅行社的实质也是保障游客权益,比如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种现象,为此,《送审稿》从多个方面进行了约束,比如强迫购物最高可罚30万元。

  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退货退款,是《送审稿》打出的又一记重拳,等于对旅行社的惩罚措施在“加码”,无疑有利于遏制强迫购物。但是,从强迫购物发生的逻辑来看,仅规定旅行社先行赔付是不够的,而是要从遏制零负团费、保障导游权益等入手,如果这些方面规定及执行不到位,对强迫购物恐怕治理不易。

  这是因为,零负团费造成旅行社和导游无利可图,只能通过强迫购物来获利。再加上目前导游收入主要靠购物提成,那么导游就会勾结商家强迫购物、狠宰游客。尽管《送审稿》也对零负团费施以重拳——最少可罚3万,也规定了合同制导游人数下限——即以合同制保障导游权益,但落实效果还有待观察。

  实际上,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已经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该法律第九十八条又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比如“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但《旅游法》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羊城晚报记者最近调查发现,目前仍有旅行社打出低于诚信指导价广告。

  关于保障导游权益,现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而且,《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同样落实不到位,当法律法规不能切实保障导游权益,导游就会强迫游客购物。

  尽管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强迫购物”有明确规定,惩罚条款力度不小,但此类事件仍然频发,可见,指望一部新《旅行社条例》来遏制强迫购物也不太现实。就拿“游客强迫购物可要求退货退款”这条规定来说,要想落地也并不容易,原因是,游客需要有力的证据,旅行社也会找各种理由推托。

  在笔者看来,游客或许要拿出三个证据才有望让旅行社先行赔付:其一,游客要有“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的合同;其二,游客要有证明导游强迫购物的人证或者视频等物证;其三,游客要有完整的购物小票或发票。如果游客掌握的证据不完整,让旅行社“退货退款”不容易。

  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先行赔付影响旅行社利益,旅行社必然不会痛痛快快退货退款,很可能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推托,比如,有的游客已经打开或使用了部分商品,旅行社可能会找理由不退货退款;再比如,如果某些旅行社把退货退款程序故意设计复杂消耗游客,也会影响游客权益。

  简言之,旅行社先行赔付要成功遏制强迫购物,既需要完善的配套细则,比如应该对旅行社退货退款的时间、条件、方式等进行明确,也需要各级旅游部门监督新《旅行社条例》以及《旅游法》等真正落地。

Tags:旅行社先行赔付能否遏制强迫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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