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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晚点赔偿”不应止于专家意见

http://www.newdu.com 2016/8/16 武汉晚报 张西流 参加讨论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多名专家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可索赔。

  对于这次高铁“大晚点”,铁路部门除了公布晚点原因之外,还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多名专家在访谈中表达的观点。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铁路运营单位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一旦铁路出现晚点事件,导致旅客滞留将成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铁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晚点损害旅客利益的事实。因此,铁路因晚点对旅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弥补损失,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铁路,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漠视。一旦铁路因诸多原因导致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高铁晚点赔偿,不应止于专家访谈。相比航空公司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铁路晚点赔偿尚为空白。正因为铁路公司没有建立相关赔偿制度,才未能主动因晚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将铁路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监督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Tags:“高铁晚点赔偿”不应止于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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