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饱受争议,其中的代表人物当属王海无疑。我还清晰地记得当年争论王海时,一个同事一脸不屑地说,为了钱的打假,算什么打假?而我真想反问,难道必须是学雷锋式的、不要回报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式的打假才是真正的打假?
不支持知假买假者的主要理由是质疑其动机,觉得存在道德瑕疵。但我觉得动机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效果。只要是假冒伪劣,无论是谁把它揭露出来,都是对社会有好处的,都应该鼓励,因为他帮助了成千上万的人避免了陷阱。如果只看动机,岂不是连森林里的啄木鸟也不应该保护,因为啄木鸟的动机也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但它吃掉害虫,确实发挥了保护森林的积极意义,所以人类要保护它。
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要努力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什么呢?一直以来,很多中国企业的失信成本过低,而失信收益过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又导致维权收益过低。试看今日,即便对售假制裁的赔偿水涨船高,但又有多少消费者甘愿承担高昂繁琐的法律成本向售假者索赔呢?既然是一件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没有几个人会与假冒伪劣商品较真,宁肯忍气吞声。而在政府监管力量依然不够完善,而假货市场依然猖獗的情况下,把这些愿意捕捉害虫、专业知识和法律经验很丰富的“啄木鸟”们赶跑,这不是一种倒退吗?
有人曾经说过,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我们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信用,关键就是缺少这种对公民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本能”的道德水准的正确认识和定位,缺少这种能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保护、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也就是王海这些逐利的啄木鸟们使用的这种机制。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者或多或少背负着道德的枷锁,不仅那些手中有裁量权的法官以居高临下的“道德贵族”姿态来强调和谴责他们“动机”不当,不少消费者也对他们报以冷嘲热讽,认为他们是想钱想疯了。而当王海等职业打假者被打入道德和法律的地狱时,最开心的却莫过于那些制假贩假的不良商家企业。我敢肯定,一旦禁止职业打假的尚方宝剑出台,弹冠相庆的必定是那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所以取消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不妨缓行,待政府打假的监管力量完善后再施行不迟。取消职业打假,必须立足于官方有效打假的前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