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房造假”、“偷票房”被视为当前电影业的毒瘤之一。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新增条款“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电影院如果“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8月29日
《新京报》)
所谓的“票房造假”,就是做多票房,制造大热的假象,然后利用公众的从众心理,吸引更多的人观看电影。而“偷票房”就是做少票房。电影院利用手工票、无票入场、恶意退票、修改系统参数等手段,将电影票房据为己有。事实上,无论是做多,还是“偷票房”,都是在干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对之进行严惩是应有之义。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无疑迈出了惩戒票房造假的第一步。但惩罚的手段和力度,却让人不敢恭维。一则,发行方和院线合伙吹大票房,幕后元凶是发行方,向院线派罚单,对发行方就像是“隔山打牛”,效力有限。二则,对“票房造假”的罚款范围是5万到50万元。而相较于院线上百万的收入,电影动辄上亿的票房,如九牛一毛,很难起到打痛并“以儆效尤”的效果。
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烂片在“票房造假”的包装下,一片大热,导致观众现场观看,才知道上当悔之晚矣。而“偷票房”不过是发行方和院线二次分配的窝里斗,更多涉及分配秩序。由此可见,相较于院线“偷票房”,“票房造假”对电影市场秩序的干扰更大。而发行者作为“票房造假”的元凶,未在惩戒名单之中,显然是不恰当的。
可见,遏制“票房造假”,不能光给院线开罚单。有关方面在严惩院线的同时,也要给票房造假的发行方雷霆一击。而要打痛电影发行方造假,显然5万到50万元的罚款远远不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部影片的总票房中,需要交3.3%的营业税,还要交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两项加起来,共8.3%。也就是说,发行方做多1000万票房,就要纳税83万元。而再加上给院线“造假费”,其消费远远大于50万。显然,5万到50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让发行方造假悬崖勒马。因此,相关方面应加大惩罚力度,甚至是将“票房造假”直接红牌罚下。
总之,遏制“票房造假”,不能光给院线开罚单,更不能只开挠痒痒的罚单。唯有让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受到严惩,使其不敢铤而走险,电影票房才能返璞归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