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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绿色通道”并非降低发行上市标准和监管要求

http://www.newdu.com 2016/9/14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董少鹏 参加讨论

  近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称《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公开发布,其中有关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的表述受到关注。

  有市场人士解读为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将冲击现有市场供需平衡和监管规则。还有市场人士认为,金融是货币、信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一切都应该遵循“钱导向”,提“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是荒唐可笑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理解都是错误的。在此,谈三点看法:

  第一, 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是一项整体战略,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都要担责,“一行三会”也不例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关于“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一节中,主要对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等提出了要求,并未涉及资本市场如何参与的具体要求。《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结合资本市场特点,提出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方面给予适度的“通道”支持,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扶贫,履行社会责任,是一项指导性意见,并非不顾市场规律,硬压任务。

  刘士余出任证监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非孤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潘功胜(副行长)、银监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曹宇(副主席)、保监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项俊波(主席)。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是大家的事。所以,各部门作出这样的安排,体现的是政治责任。

  第二, 为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但不会降低发行上市的审核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就“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出了三条意见:1.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 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2.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3.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上述政策主要是“通道”上的安排,不会因企业是贫困地区企业而降低现行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发行、上市(挂牌)的标准,也不会因此改变上市(挂牌)的程序。

  笔者认为,贫困地区脱贫不仅关系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到发达或比较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对贫困地区合规企业适度给予通道支持,是恰当的。

  同时,不但不会因企业身处贫困地区而降低发行上市(挂牌)标准,如果该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在申请发行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同样要依法查处。

  第三,《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是指导性意见,具体操作要遵循市场规律,严格依法合规。

  《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提出的政策不仅局限于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还包括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贫困村,鼓励证券公司通过组建金融扶贫工作站等方式结对帮扶贫困县,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实实在在的措施。

  目前已经上市的公司和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有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帮扶贫困地区,这是它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谓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应该完全遵循“钱导向”、不应花费力量扶贫的说法,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当然,帮扶工作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要遵循各主体内部治理的规则,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打着“扶贫”的旗号套政策“差价”,谋取私利。

  还要指出的是,《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意见》作为指导性意见,还会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调整。这既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发展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Tags:扶贫“绿色通道”并非降低发行上市标准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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