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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未遂获刑具有多重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6/10/25 经济参考报 佚名 参加讨论

  电信诈骗未遂获刑 具有多重意义

  □鞠实

  报载,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12名涉嫌7起伪基站电信诈骗犯,这些涉案人员二审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六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彭某可能是“最冤枉的”,虽说他电信诈骗没有得手,但是因其存在利用伪基站一天发送7万余条诈骗短信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电信诈骗没有得手,仅仅因为利用伪基站一天发送了7万余条诈骗短信,就被判处五年半有期徒刑,连带5000元罚金。这样的违法成本不低,但置于目前电信诈骗案件高发、整治也进入关键阶段,这样的处罚同样也不乏重大意义。

  首先,发出严厉处置电信诈骗的信号。如果放在以往,这样的电信诈骗未遂,虽然也具有了违反刑法的要件,往往都可能会被轻微判刑。但现在,这样的电信诈骗也被严厉刑罚了,而且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高不就低甚至顶格处罚,发出了加重电信诈骗打击的有力信号。

  其次,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就事论事讲,表面看彭某虽然实施了发送虚假短信诈骗,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动,但由于没有诈骗得手,也就是没有引起直接的危害后果,不符合刑法所需要的四要素。但深入来看,彭某一天内利用伪基站发送7万余条虚假短信的行为,具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利用伪基站发短信也是对国内电信运营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具有了客观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刑法所需要的四要素,按照犯罪未遂也是应该被刑罚的。

  再次,对其他地方和部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具有范本意义。以往,一提起电信诈骗查处和打击不力,总会有声音说这不能全怪执法、司法部门,法规不严甚至缺失是掣肘严查严处电信诈骗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而此次电信诈骗未遂获刑,无疑告诉我们,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某种程度上我们缺的不是法规而是严肃执行的决心、毅力和智慧等,为以后其他地方严肃打击电信诈骗做出了示范。

  一个小案件,凸显大意义,折射多问题。愿电信诈骗未遂获刑案例,成为我们接下来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标杆案件。

  消除“不合理低价”游客也须努力

  □吴学安

  近日,国家旅游局督察组在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淮南市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产品,重点打击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经营的旅行社,持续推进“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旅游局鼓励社会通过12301热线等举报“不合理低价游”,欢迎媒体曝光“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诱导游客消费等现象,在全社会营造对“不合理低价游”齐抓共管的氛围。

  近年来,国内旅游业似乎总是走不出低价竞争的怪圈。一方面是旅游业门槛太低、旅行社太多竞争加剧所致。另一方面,多数导游成为事实上的散兵游勇式自由职业者。有业内人士建议,要将旅行社专职导游人数做一个强制规定,即开办旅行社要有一定数额的专职导游。但也有人提出,导游无论专职还是零散,只要旅游业仍呈现超低价竞争态势,从业者就必然要依靠回扣、返利生存,问题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不合理低价游”横行无忌,游客对此也难辞其责。《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事项。旅游合同是游客投诉于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在京联合开展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活动“不合理低价”、违法“一日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是今年治理旅游市场秩序的重点。这意味着此前以企业为主导进行混战的旅游市场,将迎来政府介入。被举报的旅游企业将重点查处,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但更重要的是广大游客自觉抵制低价诱惑,让“不合理低价游”失去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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