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走访了沪上6家汽车4S店发现,每家4S经销商都在卖车过程中罗列各种不同的名目对消费者进行收费,其中以“上牌费”和“服务费”最为常见,还有些4S店以“深度清洁”等名目进行收费。消保委曾多次表示,乱收费行为是对消费者严重侵权的表现。但是面对记者“为什么要收这种费”的疑问?还有4S店的销售人员直接表示:“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要收费。”(10月31日《新闻晨报》)
按理说,车价、交强险、购置税,这些才是4S店应收的主要款项。然而现实中,一些4S店在裸车上打价格战,然后以各种名目收费,糊弄消费者,以确保销售人员的总体利润,这是非常不地道的、涉嫌欺诈的商业行为。显然,如果4S店那些五花八门的杂费得不到矫正、遏制,消费者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业内人士称,4S店买卖车辆属于市场定价,如果没有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有时候很难处理。换句话说,车辆销售过程中如果没有强买强卖,不存在价格欺诈,物价部门就不便介入查处。然而,市场化定价不是4S店的收取杂费遮羞布。一些延展性的服务,比如上牌,比如“深度清洁”,这些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若消费者同意,4S店才可以开展服务,收取费用。可是,像所谓的纯“服务费”则是无稽之谈,更荒谬的是把“服务费”解释为“和客户交谈,介绍车辆功能”,倘若“服务费”的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么,任何交易过程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收“服务费”了,这不是扯淡吗?
4S店作为车辆销售环节,追求工作报酬这无可厚非,但笔者看来,车辆厂家应当在销售返利中体现销售环节的报酬,每销售一辆提多少钱,这该是4S店与产家协商好的比例。推介过程是商家份内之事,不能收取费用;延展性的服务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随意设置的服务费,看似是市场化行为,其实是一种隐性的欺诈。杜绝车辆交易中的服务费,确保消费者权益,本当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消保委明确了4S店乱收“杂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却对侵权行为无可奈何,这是何等悲哀!
市场化不能与“乱收费”、“强制收费”划等号,销售商家的利润不能体现在各种“杂费”上,否则,混乱的杂费一旦披上“合法”的外衣,消费者权益必然被肆意侵犯。概而言之,4S店的“杂费”需要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