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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解决“70年产权”问题 给百姓吃一颗定心丸

http://www.newdu.com 2016/12/1 羊城晚报 余丰慧 参加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名义下发《意见》,足以看出其重要程度。

  《意见》亮点频现,新说多多,几乎牵扯到所有阶层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上,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更牵扯到普通百姓最关心、最关注、最担心、最焦虑的切身利益问题。最引起关注的是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

  《意见》明确,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其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很快,立法部门必将列入时间表。

  这里面必须搞清楚改革开放之初确定土地使用权70年的目的是什么?先从宪法角度看,《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使用权多长时间,或者说有无时间规定,宪法并没有涉及到。那么,在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如何实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呢?如何使得使用权的实现既不使得土地公有制本质被破坏或形同虚设,又使得土地使用者(特别是涉及住宅的土地使用者)安心呢?这就有了规定土地使用权一个较长期限的法制安排。

  于是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住宅用地70年期限由此隆重登场。这里一个问题是,没有规定住宅用地70年到期后怎么办,近来,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百姓关注。

  于是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面又出现以下疑惑:一是续期多长;二是续期时是否缴纳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如果按照70年后的价格缴纳是否交得起等问题。

  其实,一个土地70年期限问题不仅对百姓利益带来无形纷扰,而且也制约着政府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房产税以及遗产税出台与征收已经排上日程。但这两个税收政策的征收对象是私有产权。对只有70年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与遗产税,在法理上值得商榷。

  从各个方面都决定了对住宅用地70年使用到期后续期问题必须从法律上釜底抽薪地解决。笔者建议土地问题应从根本大法的宪法上解决70年使用权问题。一步到位的话,对《宪法》进行修改,直接规定公民住宅用地性质为私有产权,彻底解决了70年的问题。逐步到位的话,对《宪法》进行修改,明确公民住宅用地拥有永久使用权。当然,最起码要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明确住宅用地70年到期续期不附加任何条件,包括不收取任何费用。

  总之,尽快彻底解决住宅用地70年到期续期问题,消除百姓的后顾之忧,给百姓安身立命的财产吃一颗定心丸!(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作家)

Tags:彻底解决“70年产权”问题,给百姓吃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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