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工资协商机制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于发布工资指导线,政府积极推进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机制,无疑更重要。
媒体报道,到今年11月28日,国内已有19个省份公布了工资指导线,但与去年相比,多个省份的工资指导线都有所下降,而在今年的经济增长中出现“掉队”的东三省,则干脆未公布工资指导线。在普遍性的经济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工资指导线有所下降是可以理解的,体现了政府为企业减负的良苦用心。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对于政府是否有必要发布工资指导线,舆论一直有争议。事实上,在2016年快要结束时所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已不具备多少指导意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工资指导线一无是处,企业在确定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时,可以作为参考。
问题在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不像政府出台的其他措施一样具有强制约束力。经过多年改革,我国企业已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即使是国有企业,政府也只是对其进行工资总额管理,至于职工的具体工资水平,则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这种自主权在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一些企业滋生出克扣职工利益的行为。在一些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由老板一人说了算,随意压低工资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没有约束力的工资指导线显然不够,而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完善工资协商机制,就成了让工资指导线落到实处的一个有力手段。
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协商机制,这在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职工与企业主进行工资协商,如果只是由职工随意要价,企业主坐地还价,则很难达成共识,最终工资的确定,恐怕还是由企业主说了算。反过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发生变化的当下,企业常常会面临用工荒的问题,为了招到足够的用工又不得不满足职工的要求,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居高不下。在此情况下,由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就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让工资指导线发挥作用,必须强化工资协商机制的建设。只有这样,工资指导线才能硬气起来,政府的这项工作才有意义。
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工资协商机制,这两者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让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得到维护。现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对工资协商机制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工资协商很难开展起来。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类小微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都亟须明确的法定规范。因此,相比于发布工资指导线,政府积极推进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机制,无疑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