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鼓励生育、提高劳动人口数量本没有错,而因女性员工生育产生的各种成本也不能只让企业来负担,如果只让企业负担,后果必然是女性的就业和晋升机会越来越少。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该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具体来说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改善: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在不少国家,生育被视作为国家、社会做贡献,而不仅仅是育龄妇女个人的事情。为鼓励生育出台政策,不仅育龄妇女的就业权得到保障,而且孩子从幼儿园到成年教育等费用得到减免,减轻养育孩子的成本和压力。
二是完善政策配套。国家出台二孩政策后,由此衍生出的一些问题亟待政策解决。如果现有政策不做有针对性的调整,不想办法降低用工企业负担的话,用人单位肯定优先录用没有此项成本消耗的男性。对于用人单位侵害生育二孩女性劳动权益的,可以出台细则进行约束,加强监管。设置有操作性的规定,譬如除了一些特殊岗位,招收女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一半等。
三是为企业减负。一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现行的生育保险参保率较低。生育保险费率可以适度降低,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征缴面。与此同时,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
四是加快立法。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对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并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还有专家认为,促进“二孩政策”红利显现,一方面应该落实《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生育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女员工提供法律援助,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对女职工权益实行制度兜底,对用人单位有女职员休孕假、产假的,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因为员工怀孕和生育所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