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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事件,保证保险履约不属于“情形复杂的”

http://www.newdu.com 2016/12/27 东方网 盘和林 参加讨论

  侨兴集团下属两公司私募债本月20日到期,但逾期未能兑付,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产品承保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下称浙商财险)22日深夜发布公告称,已在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处理这起赔付案件。

  12月23日,侨兴债券逾期事件持续发酵,浙商财险遭遇“萝卜章”保函的消息不断扩散。浙商财险公告,已与广发银行总行及惠州分行接洽与联系,至今也未得到官方回应;也已递交办理侨兴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后期能否取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侨兴事件发生后,作为产品承保方浙商财险至今并无具体赔付承诺,在多次声明中均是模糊的回复,例如“审核难度大”“核定为保险责任后”,被投资者和媒体认为是在拖延、扯皮甚至推诿。这更加引起投资者的担心,目前投资者最大的担心是浙商财险将和侨兴集团、广发银行之间的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而浙商财险则表示,“希望社会各界能理性看待此次理赔案件,不要把正常的理赔工作看成拖延、扯皮甚至推诿。”

  那么,浙商财险究竟是不是“正常的理赔工作”,还是“拖延、扯皮甚至推诿”呢?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涉及的保险业务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并不属于保险法所规定的“情形复杂的”,并不符合需要“三十日以内完成审核”的情形,更不需要“核定为保险责任后”。至于遭遇“萝卜章”保函等复杂情况,属于浙商财险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保证保险履约的法律义务。

  首先,我们先还原一下此次事件的重要的法律关系,以及浙商财险的两次公告的核心内容。

  2014年侨兴相关债券通过招财宝这一信息中介平台发行时,为降低投资人风险,浙商财险对投资人的本息提供担保,招财宝也和浙商财险签署了保险合作协议。这意味着,一旦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浙商财险将向投资人赔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吴瑞林以个人全部合法资产为相关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侨兴债逾期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和招财宝均已向浙商财险发出正式函件,通知浙商财险启动理赔。据招财宝公告中提到,按照浙商财险的保险条款,当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在产品到期日未还款,浙商财险应在三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且根据浙商财险和招财宝的合作协议,浙商财险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绝向投资人赔付,损害投资人利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回应称,12月19日收到浙商财险《保险索赔知会函》书面函件后,即按要求备齐书面材料,于当日送交浙商财险。截至12月20日17时并未收到浙商财险确定旅行保险责任的书面通知,且相关资金未到账。也就是说,浙商财险没有按照约定的“三日之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已经违约。

  浙商财险分别于12月20日和22日发布了两次公告,内容基本相同,公告两次强调称,已开展资料审核,并表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规定,核定时间不会超过30日,核定属于保险责任后,将在3日后进行保险赔付。两次均提到“材料不齐,需要补充材料。”

  浙商财险提到的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法具体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归纳一下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该事件是否属于“情形复杂的”,需要“三十日以内”的时间;二是,是否需要“审核为保险责任”;三是侨兴事件的保证保险合同是否独立,是否与侨兴不动产抵押、“萝卜章”保函等具有从属关系?

  实际上,浙商财险在公告中没有将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区别开来,有浑水摸鱼之嫌。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是一项担保的保险业务,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普通财产险保险、信用保险等有着本质区别,其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因而,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不存在浙商财险所说的“审查保险责任”,侨兴债违约事件中,当被保证人侨兴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浙商财险就应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浙商财险也不能将其他合同关系混杂。

  因而,浙商财险不能以审查需要时间等为由拖延履约责任,在被保证人侨兴公司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当然,履约后可再通过反担保措施向侨兴公司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但直到出事后才办理侨兴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这明显是浙商财险的过错,后期能否取得都与投资者无关。而“萝卜章”保函则是更复杂的刑事、经济法律关系,更不能将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作者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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