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贵州省正在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其中一项就重点针对特供、专供酒。茅台近期也宣布,将清理整顿标注有“国宴”等相关字样的产品并于此后遵守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原则。已购买上述产品的销售者和消费者可办理退货。去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一纸特急文件称,专供、特供产品宣扬奢靡之风,各地应重点清理整治以酒类产品为代表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笔者认为,清理特供酒、专供酒,不仅是遏制奢靡之风、攀比之风的要求,更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必要措施。
通常,人们在选购酒类产品的时候,不仅仅是单纯选择某个大品牌的酒类产品,而是在该产品的子产品中细分选择。而标示了特供、专供的酒,就会让人认为该酒类产品的该系列将特供于某些部门,具有神秘色彩。
但是根据商标法,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所谓的特供酒、专供酒等标称显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误认为该酒是专供某某部门使用的,同时特供、专供也有表示产品用途的含义。也就是说,这些特供酒、专供酒并不能作为流向市场的酒类商标来使用。
如果是真特供酒,即酒厂针对一些特定单位或团购渠道而定制的酒,那么,这些特供酒也仅能向该特定单位供应销售,不能流向市场。如果生产并向市场销售特供酒,经营者将存在难以自证清白的尴尬。如果承认不是特供特定单位的酒,却又标示为特供酒,专供酒,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商家应该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责任。
总而言之,打着特供、专供旗号的酒产品等同于“李鬼”,根本就不该存在于市场。这些酒类的存在,既违反了商标法,涉嫌不正当竞争,又涉嫌欺诈消费者,侵害其知情权。监管部门必须严肃对待,全面清理特供酒、专供酒、国宴酒,一概禁止在酒类产品上标示“特供”、“专供”等字样,以促进市场环境规范有序,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理性地选购,不被“特供酒”所欺骗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