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稍后有深圳中院、律师等法律人士在微博中澄清指出,这只是个管辖权裁定,不代表最终判决。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虽然没有官方表态,但从现有公开信息来看,基本上可以判定“宝能系增持万科被判无效”是一记“乌龙”。公众之所以对此非常敏感,主要是担心法律被工具化,并干扰到正常的市场行为。笔者认为,即便是回归法律的理性,也需要对市场行为,尤其是类似万科之争中的新型市场争议中,法律须保持应有谦抑性原则。
不管怎么说,姚振华宝能系的管辖权异议被深圳中院驳回,可视为在此次法律纠纷中已“先败一城”。而从管辖权引发的“乌龙”也不是空穴来风、全无原由,确实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管辖权是诉讼实务当中一个旷日持久的争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这是没有争议的,争议时出在“诉讼标的额”的认定上。深圳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认为,万科工会仅仅诉请法院确认增持行为无效,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并没有涉及到数百亿增持资金的返还问题(即理论上所谓的给付之诉),所以本案不涉及具体的金额,那么不会应为诉讼标的额巨大而导致管辖级别上升。
“诉讼标的额”一般来说是指发生争议的金额,比如一个总额500万的合同,当事人诉请支付合同价款100万,那么诉讼标的额就按100万来定。问题是,如果买方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不直接涉及任何价款问题,诉讼标的额怎么算呢?法院的实践中,往往是按照低于1万元标的额的财产案件来计算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原告交50元案件受理费就可以受理了,并且也会根绝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标的额的对应关系来判断级别管辖问题,所以合同无效之诉往往都是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
但是问题来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案件。这里的非财产案件是指人身关系案件,比如离婚、抚养、侵犯隐私、损害健康等,并没有将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纳入非财产案件范围。所以现在有些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之诉属于财产案件,诉讼请求金额就按合同总金额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那么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就是合同总金额,在万科工会诉宝能系的案件,因为诉讼标的额有数百亿之巨,应当由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管辖。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确认之诉,也要看是否会直接涉及金钱和财物的给付,如果涉及了,还是应当按所涉及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宝能系增持的“确认之诉”之后,还是直接牵涉到巨大金额的处置问题。此外,宝能系增持这么大一个案子,让罗湖区法院一审受理,即便有“合法性”安排,也难免有点小马拉大车的味道,让人不放心。
笔者认识的一位知名法学教授称:“幸好是‘乌龙’,吓得我们法律人一身冷汗。”此案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层面冲击力可见一斑。“乌龙”事件也多少折射出公众对“判宝能系增持无效”的担忧,法律能否客观公正地处置万科工会诉讼宝能增持案件,涉及到市场经济基石----公平公正。当然,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管辖权的异议,来怀疑罗湖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公正性,我们仍对深圳法院系统依法公开公正审判此案充满信心。
但值得期待的是,深圳法院系统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除了依据条文法以外,还要秉承法律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这是值得此次及今后对新型市场行为进行审判时借鉴的。即便宝能系增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证券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也不能轻易作出“增持无效”的判决。因为,这真会吓出法律人和公众“一身冷汗”的。(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