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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纳入消法符合立法本意

http://www.newdu.com 2017/3/14 经济参考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微信购物纳入消法符合立法本意

  □吴学安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12315信息采集综合服务平台公布了今年二月份消费者投诉分析。分析显示,微信购物已经成为市民的新购物渠道,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有所增加,成为投诉的新热点。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付款,同时要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交易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卖家信息等作为凭证,来降低购物风险。

  微信丰富了网购渠道,也使得购物变得更加便捷。但由于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经常会出现商品质量不过关、不能按时发货、售后服务无保障等现象,导致微信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逐渐上升。微信购物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大量交易纠纷找不到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面对这种维权需求,此前有些监管部门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私人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着实让人难以理解,也让人感到失望。

  对微信购物,不应简单地予以抵制或打压,也不应避而不管,而应积极予以扶持和监管。就促进微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微商时代的消费者权益而言,将微信购物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有可能是熟人营销,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里,有必要厘清微信购物时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时廓清公众疑虑。一方面,微信只不过是交易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平台或者技术载体而已,并没有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卖家以盈利为目的,理应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另一方面,微信购物是一种公开的销售行为,商家收到钱款发货,腾讯提供了技术平台,即便朋友圈卖货的人可能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并不影响这是一个真实的交易过程。如果微信购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版图中割裂出去,有悖于立法宗旨。

  消费公益诉讼应多些赔偿诉讼

  □何勇海

  放任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保守估计,流入市场的病死猪肉有十几万斤!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打响第一枪,而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则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起“消费公益赔偿之诉”。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领域推行。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消委会或消协,作为法定的机关和组织,已多次针对“实名制车票丢失仍需补票”、“手机预装软件卸载难”、“供水公司霸王条款”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在某些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些消费公益诉讼均为“制止性公益诉讼”,意在制止某些侵权行为,不具较重的惩罚意义。

  此次“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起诉20名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则是“赔偿性公益诉讼”。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放任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不知伤害了多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这类性质恶劣、危害深远、严重侵权的行为,应当祭起“赔偿性公益诉讼”这一有力的司法武器。

  长期以来,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由于缺乏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就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现实,是以地沟油、瘦肉精、僵尸肉等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再多的查处曝光案例,也不足以撼动后来者疯狂追逐经济利益的贪婪之心。过低的处罚甚至还可能造成执法部门“放水养鱼”,与违法者结成利益同盟,执法仅为收取一点罚款。这就需要多多提起“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期待这起高达千万元的“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成为其他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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