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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气垫门”尘埃落定了吗?

http://www.newdu.com 2017/4/7 东方网 张国栋 参加讨论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根据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声明,从4月3日起在内90天时间,对问题耐克气垫鞋产品退货并给予三倍赔款。至此,曾经沸沸扬扬的耐克气垫门事件终于尘埃落定。(4月4日央广网)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耐克成为众矢之的。一款经典篮球鞋据称拥有耐克专利的ZOOMAIR气垫。然而却被证实根本没有所谓的气垫。各种扯皮后,耐克终于松口,在微博上发布,针对已购买该问题鞋的消费者,收回货品同时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人民币4500元,相当于原价的三倍。这样的结果虽然来之不易,但却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消保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耐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理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但不说这样的退一赔三还没有执行到位,纵然如期兑现了,就能说耐克“气垫门”尘埃落定了吗?

  我看不见得,起码值得商榷。一方面,事件发生后,耐克方面曾发出过多个版本的声明,赔偿细节前后也几经修改,但始终不松口的是,央视315晚会反映的情况,只是对产品的“错误描述”,并非存在质量问题。时至今日,耐克方面虽然低头,但不管是耐克相关负责人在面对危机出现时的“风中凌乱”,还是事后处理问题的各种推卸责任,不仅让人对耐克的信誉大可折扣,也让人们“领教”了其缺乏诚意,无视消费者利益,并且试图否定“气垫门”属于商业欺诈,能赖就赖,能拖就拖,不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狡诈和霸道。这些都要有个说法,不应草草了事。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了退一赔三,还可并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由是观之,现在还缺乏任何“并处”,就说“气垫门”终于尘埃落定,显然未免为时过早。对此,监管部门理当上手,协助指导消费者索赔并根据相关法律,进一步对其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让财大气粗的商家承担店大欺客、无视消费者权利的代价。

  事实上,“气垫门”对耐克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2011年,耐克在中国销售的“Hyperdunk 2011”篮球鞋就因为前脚掌就比美国同款缺少了气垫被消费者举报,最终以耐克交出487万元的罚单收场。而今耐克不肯改悔,“在同一地方跌倒”,说明违法成本太低,商家根本不当回事。既然如此,就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要在退一赔三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包括罚款在的行政处罚,而不能一见耐克松口、低头,就说“气垫门”已经尘埃落定。只有让商家感受到切肤之痛,他们才不敢再把消费者权利当儿戏。才能让其明白,法律昭彰,违法必究,不容任何商家乱来。

Tags:耐克“气垫门”尘埃落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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