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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盗刷银行担责是必要代价

http://www.newdu.com 2017/6/15 东方网 叶祝颐 参加讨论

  程女士自2015年9月起就为77万元存款被盗刷而四处奔走,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户银行全额赔偿她的损失及利息。程女士在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77万元存款被人在全国各地消费或者取走。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一女子到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其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只是把“亳州”写成了“毫州”。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改了,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没有短信提示。(6月13日《春城晚报》)

  77万元存款说没就没,这样倒霉的事情落到谁的头上都接受不了。凭一张克隆他人的虚假临时身份证就可轻易开户,更改别人的电话号码,进而盗刷别人的巨额存款,银行在管理上的漏洞可想而知。而银行方面竟称自己尽到了审查的义务,这对储户公平吗?以后谁还放心把钱存进银行?

  现在,身份证信息已经全国联网审查身份证的真伪本不是难事,然而一张地名都错误的假身份证却蒙混过关,办到了货真价实的借记卡,还改了人家的电话号码?银行对客户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哪里?值得追问的是,既然假身份证可以开户、办理业务,存款实名制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且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在储户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就应该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因为银行的责任导致储户存款被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储蓄原则的精神。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无疑是必要的。这是银行为自己的错误交学费。但是,在我看来,不仅开户行有责任,给犯罪嫌疑人开户,修改程女士电话号码的银行也不能免责。

  换个角度说,银行是不是真的就不具备辨别储户身份的能力呢?事实上,银行虽然在公民存款取款时审查身份证流于形式,但在发放贷款时审查贷款人身份却毫不含糊,异常严格。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我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审查”我的身份那可真的叫严格啊,简直比“特工”做得还细。不仅我的身份证、老婆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证明、信用证明都一一审查,复印备案,签字、按手印一样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还到家里和单位调查摄像,搞得我一点隐私空间都没有了。人家虚假信息都可以盗刷77万元,我贷款几万元,为何如此折腾我?

  在储户办理业务、存取款时,银行审查身份证如此不负责任,而贷款审查几乎要查贷款人祖宗十八代。银行为什么执行双重标准呢?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存款是别人的钱,银行可以马虎一些,在办理存取款等业务时,银行对储户身份资料只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储户存款被盗,储户吃亏。如果贷款收不回,银行会蒙受损失,自然丝毫不敢大意。

  虽说程女士经过两年的马拉松诉讼获得了应有的赔偿,银行为自己的失误承担了责任。但是,在不法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科技化的时代,银行如何完善信用体系,提高身份审查的技术含量,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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