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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微信“拼团游”游离在法律之外

http://www.newdu.com 2017/8/11 东方网 王甄言 参加讨论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经不仅仅是熟人之间的交往空间,有的已经发展为信息的发布渠道,甚至商业营销的渠道。有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将微信群、QQ群以及论坛和贴吧,当做组织“拼团游”的工具。这些低成本的推广渠道虽然受到了一些人的欢迎,但是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如何界定责任却又成了一大问题。(8月9日《新京报》)

  据了解,通过QQ、微信群和论坛等渠道揽客的“拼团游”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纯玩“拼团游”,关系是松散的,自由的,费用实行AA制;另一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即以旅游为幌子,表面不收取费用,或者只收取少量,通过微信拼团成功之后,组织团队低价游,在旅游过程中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暗中赚取利润。

  那么,这种两种模式的“拼团游”到底该不该承担相关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则,纯玩“拼团游”虽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利益关系,但是,作为组织者,有义务提醒和保障成员的安全,尽到法定义务。即使如此,一旦组织成员出现意外,组织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道义责任。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道义上说,参加“拼团游”的成员之间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众所周知,见死不救尚且要受到舆论谴责,何况一起游玩的团队成员。

  二则,“经营团”从“拼团游”中获得了利益,即使没有收取费用,但只要通过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或其他方式及途径获利,就要为参加人员的安全保障承担义务和责任。不过,这种“经营团”比较隐蔽,表面上可能是以“纯玩团”的形式出现,参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事后维权取证非常困难,参与者要多个心眼,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的时候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用。

  随着旅游方式的改变,“拼团游”越来越受欢迎,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亟待相关部门从法律源头规范,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拼团游”的法律责任,从而把“拼团游”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明确各类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和敦促组织者谨慎行事,保障安全,这既避免事后“有理说不清”,有利于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法院断案无法可依,防止微信“拼团游”游离在法律之外,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Tags:别让微信“拼团游”游离在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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