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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不欺诈 贵在明码“实”价

http://www.newdu.com 2017/9/12 东方网 玫昆仑 参加讨论

  报载,9月9日,位于柳州市城中区中山东路63号金长城大厦的鲜天下自助火锅时尚餐厅,因使用误导性文字进行标价,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柳州市物价局责令整改。原来该自助火锅店的门头招牌和宣传海报明明写着“28元/位”的收费标准,但进去消费后,才被告知每人还要另外加收10元火锅底的费用。(见9月10日的《南国今报》)

  明码标价“28元/位”,消费之后,还要多付10元的锅底费。这至少说明这种明码标价不是真正的明码标价,存在欺诈、宰客之嫌。

  老实说,即使明码标价时,不像这样暗中加价,而是超市场倍数标价,也不是真正的明码标价。因为明码标价要“实”,不能偏离了市场波动价和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太远,要体现出消费公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讲,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获悉商品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像这样明码标价时暗中加价,或者超市场倍数标价,都不是明码“实”价,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权。从行业规范上讲,餐厅服务理应遵守公共服务行业道德,既要明码标价,也要合理标价,不能标“天价”,违背行业道德规范。毕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可见,商品标价也要诚实信用,不能想标多少就标多少。

  问题是,时下,明码标价不“实”,“天价菜”泛滥,一方面是这类商家习惯于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赚昧心钱。另一方面是物价部门对经营性收费只管是否申报,是否经过了审批,对其它的不管;工商部门认为商务部和餐饮行业协会都没明文规定怎么管,只要商家明码标价了,就不存在价格欺诈,其它的也不管。于是,商家自主定价,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想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爱你没商量”。其背后不仅折射出公共服务行业标准不完善和行业自我约束力不强,还折射出有关监管部门对明码标价没有立规矩,亟待“补课”。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明码标价不“实”,当地有关监管部门理应端正认识,不要看到其明码标价就抱着护犊心切的观点进行百般呵护,而应该给餐饮服务收费特别是明码标价立个规矩,确保明码实价,以免个别商家拿明码标价当作免责牌,宰消费者,发不义之财,从而败坏当地餐饮行业形象及城市文明形象。毕竟,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消费者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种明码标价不“实”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Tags:明码标价不欺诈,贵在明码“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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