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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顾客不守信,法律该拿他怎么办?(图)

http://www.newdu.com 2017/9/26 东方网 殷骏 参加讨论

  近年来,全国消费市场飞速增长,消费型经济逐渐占据主导位置。对此,我国民事(及部分行政、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即买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而对于卖方则规定了更高的义务和责任。不仅如此。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都加大了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凡此种种,都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建设的显著成果。

  然而,在大好形势之下,也出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现象和行为。比如,不时有共享单车被使用者随意丢弃、破坏甚至占为己有。不少网购达人“活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在网购某款服饰时,同款所有颜色全都买下,逐一试穿,除留下颜色称心者外,余者全做退货处理。部分市民在购买外卖餐饮时,在下单后一定时间里提交退单申请,但此时配送员无法及时掌握特定订餐人的退单信息,往往最终仍将餐食送到上述订餐人手中,而此时退单手续一般也会成功完成。如此一来就造成了订餐人“免费吃喝”的结果。更令人愤怒的是,这些订餐人在下单时往往会使用手机密号软件获取一个临时手机号,并用该临时手机号订餐。在拿到餐食后,他们会将临时手机号报废,致使送餐方无迹可寻。凡此种种,屡见不鲜,显已对消费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行为都发生于各类消费关系中,行为人都是消费者。通常而言,在消费关系中,相较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购买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各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小的位置,民法素来主张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无可厚非。我们甚至都已惯于听到“顾客是上帝”的口号。然而,实力上的弱小并不是可以违法或言而无信的挡箭牌。消费(合同)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常见类型。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都为民事主体,两者地位平等;这种平等要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和贯彻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即使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应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持和实现这种平等和公正,对其的保护是相对而有限的,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应则是绝对的。更何况上述提供外送服务的餐厅可能只是一位普通市民开办的个人企业,他经营餐厅仅为温饱,这样的卖方是否也属于强势方是值得商榷的。此外,依仗自己受一定程度倾斜式保护的所谓弱方当事人身份,不讲诚信甚至违法、违规的消费者,其行为既当然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通常也会构成权利滥用乃至违约或侵权等,并应为此担责。而上述故意“借走”单车及“蹭饭”等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在消费关系中,买卖双方本就互为依托、支撑,两者缺一不可。不仅如此,不少消费者同时也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提供方),如果你们在作为消费者时奇货可居,不讲诚信,违反法律、法规,又有何理由期待当你们作为卖方时对方会对你们尊法守信呢?有鉴于此,在既有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产品、服务提供方经营行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应出台相应措施对不讲诚信、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消费者进行适当处理、处罚。只有诚实守信,恪守规则,广大顾客才能不愧于“上帝”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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