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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深圳特区报 刘建翠 参加讨论

  提要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了违法行为。

  城市化进程中百姓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处理一直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国也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紧箍咒”约束着公权力的介入。当然,当事人也不能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名漫天要价,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敢于对违法建筑现象说“不”。

  旧城改造不应被机械地割裂为强大开发商与弱小拆迁户的对立。旧城改造本意是增进公共福祉,其进展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文教设施完善,交通出行便利,人居和谐……因此,这也意味着,评判旧城改造中的是非曲直,离不开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离不开基本的生活常理。

  在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旧城改造面前,谁多占了一分,谁多霸了一尺,大多数人嘴上不说,但心里清楚。这种心里的“数”难以外化为精准的数据公式,但可以从朴素的常识中窥见一斑。

  首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了违法行为。

  以旧城改造中常见的“滴水现象”为例。有过“筒子楼”生活经历的人都不喜欢住一楼。楼顶阳台“万国旗”一挂,阳台正下方的公共区域便一塌糊涂,苦了一楼的住户。一楼住户也往往会圈起这一滴水区域为己所用。从邻里和谐的角度考虑,街坊邻居也都会接受这样的“圈占”。

  但在旧城改造时,这样的“圈占”往往会被包装为“历史遗留”“私人权利”,有些住户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扩建增建,理直气壮地拖延整个项目的进展。适当考虑“滴水”附属设施的成本能被接受,但以此滥用权利就应当被严格限制。正当的个人权利不应当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之上。这与民法中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也一脉相承。

  其次,社会绝不应为少数人的“超额利益”买单。

  许多旧改项目的坚守者都津津乐道一个深圳旧改传奇。2000年前后、在人均年收入不足一万时,某个旧改项目的钉子户坚守到了最后,几十平米的住宅“成功”地被开发商以数千万人民币的天价收购。建成后的项目单价自然水涨船高,雄踞该区商住单价第一名十余年之久。从此以后,“最后一个”成了许多坚守者心中默念的“信条”,也催生了专事收购老旧房屋博取加入旧城改造的行当。

  所有滥用权利的行为都以增加社会成本、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为代价。“拆迁暴富”的念头直接否定“勤劳致富”的共同价值,也直接助长了投机取巧的投机心态。因此,社会不应该为少数人的“超额利益”买单。

  再次,旧城改造过程中,没有置身事外的“看瓜群众”与“键盘侠”。

  旧城改造带来的公共福利增长为全民共享,也意味着旧城改造的公共成本分摊人人有份,对“滥用权利”的每一分利益让渡都意味着每一平米建筑成本的上涨,每一户搬迁安置周期的增加,每一个新建项目的延期。如若一再纵容滥用权利,只会积聚越来越多的障碍,陷旧城改造于各方均输的境地。因此,无论“看瓜群众”还是“键盘侠”,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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