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扰多时的广州停车费定价规则昨日通过。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关于住宅区停车费的规定,删除了“政府指导价”,而写入“议价规则”。这是广州自1986年有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实行四审的法规。
一项地方立法前前后后历经四审,足见事情的复杂及利益博弈之激烈,同时,也映衬出寻求共识和利益平衡之艰难。近年,社会迅速步入汽车时代,因车位紧缺、供给不足、规则阙如等等,演绎出一波又一波“车位舆情”大戏,相伴而生的“停车难、停车贵”的社会焦虑也在不断蔓延。
如果只是站在各自立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那么,车主无疑希望停车费越低越好,但城市空间有限,车位紧缺亦是现实困境,类似希望也只能想想而已。再则,车位经营方若无合理获利空间,又是否有建设和经营的积极性?而在经营者角度,当然定价尽量高是第一考量,况乎车位非比一般商品,不能无限供给,占着车位资源就有话语权,谁能奈何得了。现实中有的经营者也果真如此,肆意涨价,甚而造成小区群体冲突。
因此,鉴于城市车位资源现状,要想既有利于市场发展,同时为业主所接受,关键还要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或者说各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杠杆偏向任何方,都会引发争拗。就像当初停车费定价放开后,引起连锁涨价,最终网友们又众声呼吁要有“政府指导价”。但这吁求又与国家政策相悖,因此,此次条例删除了这一条款,增加了业主与经营方“议价规则”。
应该说,对住宅区停车场这种特殊商品来说,增设议价规则,业主与经营方能平等协商、讨价还价,最终达致各方接受的契约价,这确实是理想方案。但鉴于过往教训,业主相较于经营方,其地位和话语权的弱势,有些因素亦不可疏忽,如业主能否真正与经营方“议”起来,业主平等议价的地位能否保障?也就是说,业主要真正能够“话事”,不仅议价程序须公平公正,能真实体现业主利益,而且,结果亦需有刚性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议价规则”的价值。
现今条例中,在议价规则对经营方的约束方面,已有了相关条款,如必须经过议价程序方可提价,不履行议价的可限期改正或被罚款等。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消费者议价权在我国现实生活毕竟实施不多,普通民众少有实践,在执行中是否能不走样,能否真正让经营方不“任性”涨价,确实还面临实践的检验,相关条款或也需有个完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