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不少市民选择在酒店预订年夜饭。记者走访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6日《成都晚报》)
这样硬性规定年夜饭“1.5小时内”必须吃完,难免会让部分消费者不尽兴,而且容易给消费者吃年夜饭时带来心理压力,影响其消费体验。
而从法律上说,限时吃年夜饭违反《合同法》规定。相关律师也指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前提。“如果因为顾客不同意限时用餐,就不接受顾客的预订,同样侵犯了消费者合理的自由选择权”。其表示,个别酒店作出的“限时”和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
不过,换一个角度看,到酒店吃年夜饭往往会出现“一桌难求”的现象,如果到酒店吃年夜饭时间过久,必定会影响排在后面的消费者就餐。此外,酒店服务员也有家庭,他们的家人也在等着亲人早些回家过年。如果消费者吃年夜饭结束得早一些,服务员就能早一些回家与家人一起过年。反之,消费者吃年夜饭时间过长,服务员回家的时间也就要推迟,服务员们也就难以早一些与家人一同过年。
所以,一方面酒店不宜违法硬性规定消费者吃年夜饭的时间,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于酒店违法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理解服务员希望早点回家过年的心情,自觉控制吃饭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耽搁,以便让酒店服务员早点下班,回家与亲人一起过年。不单是在吃年夜饭时间问题上,在其他各类消费领域,消费者与商家、服务提供者均应抱持相互理解的态度,也就有利于更好地消弭矛盾,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