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达州交警出“奇招”治理电动车违法行为引发不少关注。从4月16日起,达州交警一大队在查获电动车轻微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可以选择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呼吁大家引以为戒,集满20个赞后再由交警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处罚。(4月18日《新京报》)
据悉,达州交警一大队出此“奇招”,是因为达州主城区非机动车驾驶乱象普遍,电动车管理难,老百姓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成本较低,光靠口头教育达不到好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曝光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朋友劝告,更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不过,网上有声音质疑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为什么处罚方式可以随意更改?为什么同错不同罚?
从严格“依法执法”的角度而论,电动车违法“集赞免罚款”确实值得商榷。《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意味着,电动车违法的法定处罚是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处罚可选择自愿接受,也可不接受。但对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的处罚,都有“于法无据”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再佳,也难免遭到公众的质疑。
由达州交警的“集赞免罚款”,让人联想到深圳交警曾推出的“罚看远光灯”,临汾交警使出的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这些做法也一度引发关注,因为社会效果好有支持的,也因于法无据有反对的。但不管是“罚看远光灯”“罚抄写”还是“集赞免罚款”,都可谓是直面每个人荣辱心的执法方式。而判断某种执法方式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并不是社会效果好不好,而是它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正如律师表示,交管部门在出“奇招”时,应当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则,一是不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应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然,对行人、非机动车的管理,通过创新执法来提高关注度,引起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是很有必要的。但更应看到,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执法未形成常态化,以至于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执法只有一视同仁,既严肃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又不对非机动车、行人法外开恩,才能逐渐培养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否则,无论使出什么“奇招”,也难以消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