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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称够得加钱”底气何来?

http://www.newdu.com 2018/5/31 东方网 张涛 参加讨论

  “我这秤一斤只有8两,要称够也行,价格就要高点。”是不是有点直接?说这话的正是一位开着小卡车售卖西瓜的流动摊贩。近日,记者在位于天府一街道南华路路段的一流动水果摊购买西瓜时,一位摊主如是说,并称相邻的多个摊位都是这样卖的。(5月29日《成都商报》)

  以往印象中,买东西遭遇缺斤短两,大都是商贩偷偷摸摸在秤上动手脚。如果消费者事后发现回去找商贩理论,对方往往会拒不承认。如今,成都一些水果商贩则是反其道行之,直接把话挑明——“这秤1斤只有8两,要称够得加钱”,如此肆无忌惮令人大跌眼镜。

  “要称够得加钱”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看看接下来记者的采访,我们不难得出答案。当记者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成都高新区消协表示只能调处消费者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流动摊贩不具备营业执照,建议记者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表示,由于流动摊贩不具备商家经营主体资格,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难以对其进行处理,建议向城管部门反映;而城管部门同样称难以处理,“只能对其占道经营进行劝导处理,但对于产生的消费问题,包括其称重问题,不在职责范围内。”皮球踢来踢去,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接球。可以说,正是无人监管的管理盲区,给了流动商贩公然缺斤短两的底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一点并不会因为经营者是固定商家还是流动商贩而有所改变。商贩在使用“八两秤”的同时,故意将水果的价格标得低一些,从而给消费者造成便宜的错觉,误导其购买行为。事实上,买的没有卖的精。实际计算下来,价格其实并不便宜,甚至比正规水果店还要贵。

  对于缺斤短两的销售行为,国家法律有明令禁止。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的,误差不能超过20克。“一斤只有8两”,意味着1公斤就少了200克,相当于允许误差值的10倍,显然属于严重的缺斤短两。根据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构成欺诈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面对这种现象,当地多部门表示难以监管,还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警惕,谨慎消费,最好到正规商家购物。消费者用脚投票固然是一方面,但有关部门所要做的不能仅仅是提醒消费者,而是必须加强监管,从源头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眼下,各地应尽快制定完善针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不能再让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继续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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