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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解聘权值得探索

http://www.newdu.com 2018/10/22 经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72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尽管许多地区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质量仍不尽如人意。比如,因为管理不到位,有的小区卫生、治安存在诸多问题,还出现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制度尚未健全,业主对物业公司缺乏必要约束。

  同时,受利益驱使,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对于业主们的投诉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们却无可奈何。因此,加强业主对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赋予业主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的权力,势在必行。赋予业主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种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这一职权,还需要有关方面积极引导,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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