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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不应成餐饮企业顽疾

http://www.newdu.com 2018/11/1 北京日报 赵丹阳 参加讨论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对100家餐饮企业进行抽查时发现,设置了“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仍然占比近5成,而设置明目也让人眼花缭乱,如包间费、茶位费等。

  设置“最低消费”经营者也有自己的考虑和苦衷,如包间往往提供了更好的景观和服务,过年期间包间市场火爆,人工、材料成本又有提高,又或者出于对两人独占包间,点一个菜喝一下午茶,浪费餐厅优势资源的恐惧,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企业利润。然而,虽然企业设置最低消费的“合理”理由众多,但是不得不说,企业经营还需在法度之内。

  2014年11月,我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低消费的设置不仅与我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中央精神相违背,有诱导奢侈浪费之嫌,而且,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菜品,接受附加服务的费用,也严重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里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了自主选择消费与否,在何处消费的权利,也包括了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这些权利都应当予以重视且自觉维护。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店堂声明、公告”列在了禁止行列。可见,有商家认为只要是餐前明示了“最低消费”就不违法了,也是一个重大误区。

  而对于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限期整改、罚款等多种处理方式。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应把守法经营放在首位。而且,设置“最低消费”并不是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品质提升竞争力。

  面对商家最低消费的违法设置,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留相关证据,向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监督和督促商家合法经营。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Tags:最低消费不应成餐饮企业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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