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的合作,粤港澳或珠三角与港澳的经济社会合作及区域一体化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目前粤港澳三地社会经济发展已处于“谁也离不开谁”的高度一体化状态。在这一区域合作的总体格局下,“粤港澳大湾区”与“粤港澳合作”两个概念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后者是粤港澳各地均将对方看成自身发展的外部合作对象,着重强调广东特别是珠三角与港澳之间通过相互协调以将三地推向“无缝隙”合作;而前者则着力于粤港澳地区的一体化抑或整体化发展。可见,一体化发展应该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与建设的核心内容及切入点。
“一国”“两制”“三系”“四核”“五枢纽”等区域特殊性蕴含潜在优势
区域竞争力是由区域功能而不是区域体量所决定,而区域功能又是由一地各类发展条件以及能有效激发资源开发的可行的举措所支撑的。众所周知,粤港澳大湾区具“一国”“两制”“三系”(即“三关税区、三种货币、三种法律体系”)“四核”“五枢纽”等区域特殊性。这些特点使其在规划与建设初期,面临着众多有关制度及体制难以对接而产生的资源整合方面的摩擦及障碍,自然也拥有着世界上其他湾区所没有的特殊潜在优势。目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与建设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是运用“减法法则”设定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与建设路径,即通过探索“消除”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由上述特点所产生的约束区域资源整合的障碍,促使其向有限量的可忍受的对接“缝隙”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应该更注重运用“加法法则”着力寻求、发掘及发挥这些特点所蕴含的多种优势,去发现并有效塑造具独特功能及竞争优势的大湾区。
运用“加法法则”发掘、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潜在优势,塑造具独特功能及竞争优势的大湾区
运用“加法法则”可以既增创其他湾区无法企及的优势,又能有效消除现有发展障碍。所谓运用“加法法则”增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新优势,即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发展特点,充分地寻求、发掘和利用具“一国”“两制”“三系”“四核”“五枢纽”这些特殊性所蕴含的区域优势,为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竞争力,塑造其他区域无法比拟的发展环境以及制定相应可行的竞争策略。运用“加法法则”不但可以高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而且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遇到的许多合作及融合障碍问题,也会随区域独特潜在优势的发挥而逐渐消失。
运用“加法法则”高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如下:
1.树立“粤港澳大湾区”整体观念。从“粤港澳经济合作”到“粤港澳大湾区”,反映了粤港澳三地关系已由原来的互为“外部合作对象”切换到致力于共同发展及整体发展上来。这要求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树立整体发展观,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进行符合“加法法则”要求的制度创新及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具体指导实践,再也不能划定妨碍经济联系的“楚河”“汉界”。
2.系统研究整合区域潜在优势。从扬长避短出发,粤港澳大湾区必须着力于发掘“一国”“两制”“三系”“四核”“五枢纽”等的区域潜在优势。具体做法是,对本区域的各类显性及隐性的资源作系统性的深入摸查、梳理及分析,探索、发掘这些现实优势及潜在优势的开发方案(特别是叠加不同制度及体制功能区域优势的开发模式及方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级政府的管理体制及机制模式设计的相关建议等。
3.促进经济运行机制高效对接。厘定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三地经济运行机制的交融及高效对接是融合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各种竞争要素并形成区域特殊优势的基本前提。具体做法:一是珠三角应加快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步伐,推进积极培育市场的改革,以在经济运行机制上主动与港澳对接。加快珠三角三个自由贸易试验片区在“自由贸易”方面的试验及对成功体制的复制、推广进程,并适时将三个片区转化成“自由贸易港”。二是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区之间,除继续加大力度促进“互惠互利”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形成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素互流的“四互”工程建设,以促使大湾区的一体化发展进程。
4.科学引导粤港澳大湾区分工与协作体系建设。从一体化发展的视角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中港、穗、深、澳四个核心城市,以及港、穗、深、澳、珠五大交通物流枢纽的分工与协作定位及机制问题,以增创大湾区内部城市的协调优势及产业间的互补、叠加优势。
5.构建高层次及多层次的协调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存在的“一国”“两制”“三系”,以及珠三角内部各地开放层次差异性大等多种“制度及体制功能性区域”的区域特征,使其系统建设的推进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任何单一层级的政府都难以独力面对并解决。为此,构建高层次及多层次的协调机制显得十分重要。除在国家层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便对涉及粤港澳之间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及管理之外,还要优化粤港澳三方现有的合作机制,将现有粤港及粤澳合作统筹机构整合成“粤港澳合作联席会议及工作机构”,按照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要求适时举行粤港澳高层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形成合作纲领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以促使这一机制更具整体性。此外,要组织研究成立粤港澳大湾区银行、粤港澳大湾区各类行业协会等机构或组织等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的全面整合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