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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理性驱走信用卡犯罪中的恶意

http://www.newdu.com 2018/11/30 深圳特区报 王琳 参加讨论

  抬高信用卡犯罪的司法门槛,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预防惩治犯罪功能,是以司法理性驱走信用卡犯罪中的种种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此前,“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九年间,这一数字上升了五倍。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数额较大”的司法认定标准变迁,外在,因应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内在,驱动的则是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客观分析。司法解释常被认为是一种准立法,但它的实质仍是司法活动。司法解释要解决的,就是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这里的“数额较大”,来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不难看出,从“一万元以上”到“五万元以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门槛,在悄然间抬升了。

  抬高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门槛,价值取向当然不是要鼓励犯罪,而是要均衡发卡方和持卡人的利益保护。近年来,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如仍按以前的规定,这类犯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但发案率却持续高位运行。

  “恶意透支要重罚,恶意发卡更得严惩”——九年前,《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甫一出台,类似的网络民意表达就汹涌而来。在公共舆论场上,围绕银行“恶意发卡”与持卡人“恶意透支”之间的争议,隔不久就会借助某宗个案再现。这次对“解释”的修订,调整相应数额,既有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司法理性, 也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司法温情。

  “信用卡”,不能不见“信用”只见“卡”。银行发卡,要讲信用;持卡人用卡,也得讲信用。一些银行固然有超量发卡、诱导透支消费等行为,也不代表持卡人就可以无责透支。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恶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恶意透支”都构成犯罪。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而“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则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且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三是达到司法解释所划定的数额标准。若是发卡方存在问题,如发卡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则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抬高信用卡犯罪的司法门槛,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预防惩治犯罪功能,是以司法理性驱走信用卡犯罪中的种种恶意。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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