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3辆运兵车、20名特警押解着江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至此,孝昌“8·24”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第一轮收网成功。江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会让家属也因此蒙羞,因为自己的照片登上了乡里和村里的“电信诈骗耻辱墙”。
电信诈骗者着实可恨,这会儿上了“耻辱墙”,不免让许多围观者有“大快人心”之感。而由此带来的压力,也可能会促使其他电信诈骗嫌疑人终止违法活动回乡投案。但尽管如此,这种实际上带有游街示众性质的“耻辱墙”,合法性与正义性存在严重问题。
治乱用重法,这没问题。但“重法”也是从法中来,而法律制度中没有的“法”,那就是“私法”。法治社会中,执法者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叫“法无授权不可为”,这种原则一旦被突破,执法权力便带有不确定性。
所以说,法律是一条红线,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红线内活动而不可以稍有逾越,是因为法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而权力的意志即人的意志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行为的不确定性。
更何况,不管是已经被抓的,还是尚未归案的电信诈骗者,在法院判决之前,这些人在法律语境上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当然,不管是嫌疑人还是已决犯,都不该被上墙示众,这方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多年前就已联合发布过相关文件。追逃嫌犯,司法部门当然可以依法公开嫌疑人相关信息,但这个“耻辱墙”的目的主要用意指向在于“辱”,通过这种手段给电信诈骗者和家属施压,目的固然具有正义性,但目的正确并不能成为不择手段的理由。否则,很多事情可能都“好办”了,但法治秩序却堪忧了。
游街示众、公开羞辱,实际上是一种原始的治理手段。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公众更是恨得咬牙切齿,都盼着早日铲除这一社会毒瘤。然而,如果说铲除电信诈骗的代价是牺牲法治,就注定不是完美结局。打击电诈与“不要法治”两者间“两害相权”,孰轻孰重,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近来,一些地方打击电信诈骗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株连子女上学、在嫌疑人假门上喷涂“涉诈户”字样、村民“联保连坐”,十户一组,一户出现涉诈问题,其他联保户停水停电1至5天,以示惩戒……敢问,今夕何夕?
如果说,一种严重而又难以治理的违法犯罪现象消失之后,法治精神在某种程度也随之“消失”,公共层面的代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