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13日)有媒体报道说,甘肃省永昌县民营企业家赵守帅被错误关押11年、巨额资产被变卖的冤案昭雪后,其要求赔偿企业损失的申请得到了否定。
而近期引起法律界和舆论界关注的民营企业家左安一在冤案平反后,其权益迟迟得不到落实的遭遇,也将民营企业家在冤错案件被司法机关纠正,但法律权利却难以恢复和落实的现状突出了出来。随着司法机关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及其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民营经济及其经营环境的保护力度,对那些其冤错案件被纠正的企业家进行依法赔偿、合理补偿、恢复权利,是发展民营经济、让民营企业家树立信心、安心放心经营的一个新的瓶颈性问题。
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后,民营经济不振、民营企业为继困难、民营企业家疑虑难消的困境引起全社会关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正在加大执法力度,陆续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些涉产权冤错案件,大都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被冤错对象。因此,在冤错案件中获得翻案的民营企业家,其权利能否得到恢复和落实,实际上既是对现行有关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壮大的相关政策的检验,也是对保护产权以及产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示范。
在涉产权冤错案件中获得翻案的民营企业家的权利得不到落实,相关经济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被冤错的民营企业家获得司法改正的“名分”当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必须落实产生这个“名分”的权利,否则,这个“名分”就是一个空头支票。而其权利能否落实,则正是经济界、企业界观察以及据此分析和判断经营环境,以决定自己行为的最主要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左安一涉产权冤错案获司法纠正后,其权益得不到彻底落实的遭遇及其过程,就更加验证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所出台的种种政策性规定的必要性。左安一的遭遇极具典型性,他在落实恢复原状的权利的曲折过程中经历的种种事实,正是引发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民营企业家所“吐槽”的重点,也正是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后相应的政策性反馈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也正是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过去一段时间后,左安一的权利落实未见进一步推进、赵守帅的赔偿请求被拒绝的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合情理之处。
在涉产权冤错案件中的民营企业家,由于身陷囹圄多年,在冤错案件纠正后,现实情况往往发生了很大改变,在产权恢复原状的权利落实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是,这些困难绝非是不可克服的,也绝非是以此拒绝落实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理由。除了恢复原状的法定权利外,按照司法赔偿和补偿的法治原则,按照在不变更重大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义务不溯及既往、不扩张覆盖,权利可溯前及后、可依新(赋权利)抵旧(义务)的法治精神,权利人恢复原状的权利就不难实现。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后出台的相关政策,也正是在这些问题明确了政策规定,为涉产权冤错案件翻案后的权利落实亮了绿灯、留了通路。
看到绿灯不动,放着通路不走,这其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新官不理旧事,尤其是旧事中纠缠着一些官员升迁远走、涉案落马等问题,似乎就更成了一些新官不理旧事的底气。对此,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皆有针对性的规定:不理旧事就是新官的“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