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3日,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开发商的这一做法,自然引发人们的不同议论,“厌狗”人士为这种做法叫好,而爱狗人士则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因为其涉嫌侵犯人们依法依规养狗的权利。
不得不承认的是,近些年,“狗患”已经成为让许多人头痛的事情,而关于狗患的各种投诉,也让小区物业应接不暇。鉴于此,新闻中的这家开发商才增添了“不养狗才能买房”的合同内容。
从法律角度看,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不养狗才能买房”的协议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这样的合同可视为正当合同。
当然,对于爱狗人士来讲,倘若愿意养狗,那么完全可以不购买这个小区的楼房。由此,开发商因为这条合同规定,有可能失去一部分购房者,这种局面正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同时还要看到,一些“厌狗”人士正是冲着这条规定才来买房的。不过,购房之后,一旦发现有业主养狗,那么,购房者就可以依据“不养狗才能买房”的合同内容,向开发商申请权利补偿。
可见,“不养狗才能买房”的合同条款,开发商实际上也承担着一些风险。从这个角度说,“霸王条款”一说有些牵强。因此,理应宽容看待这项合同内容。退一万步说,打造无狗社区,消除危害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狗患”,总不能说是一件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