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3月28日发布《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修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等文件。这是自2017年《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推出之后,又出台的新一轮旨在进一步为营商环境作司法保障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意义重大。
明晰和统一的市场退出机制,历来是实现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或通过破产重整,是企业退出市场或留在市场的“最后一公里”。良好的制度是使债务人企业尽可能实现继续经营,以确保其保值增值,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曾经有过案例,因受困企业被迫停产,结果在等待破产之际其价值严重受损,最终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均受到伤害。因此,要让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那么,保障其继续经营的新生借款的法律和司法地位的重新定位尤其重要。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新生借款的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清除了企业破产自救中的司法壁垒,最大程度对现有企业破产法作出司法政策调整。
另一方面,涉及民商事纠纷的案件在审理时间、开庭次数、延时限度上规定不明,影响了营商环境中对“稳定公平透明”的要求。此次最高法出台的《修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里推出兜底条款,设立上限,为简易审理、程序化繁为简、调解程序的引入等降低制度成本的措施打开了审案方便之门。可以这么说,在司法职能主义的意义上,司法部门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能够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良好的营商环境,其根本在于秉持平等保护的法治系统,其活力在于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透明的准入,也有干净的退出,这是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最基础的制度支撑。所有制度支撑,最终必将受到司法执法水平和技能的检验。司法是保护这些价值的最后屏障。司法应当发挥职能主义,积极作为,研究新问题,面对新挑战。
当然,司法在于释法、护法与执法,而不能造法,积极的司法职能主义也并非是万能主义。在立法周期与立法成本的双重影响下,司法系统通过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弥补现阶段立法不清晰的强有力手段。从这一意义上出发,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除了需要司法发力,还需要各个环节上的部门发挥作用,社会、舆论和制度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让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长期得以维持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