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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种草”,监管应出手“拔根”

http://www.newdu.com 2019/4/18 红网 黄齐超 参加讨论

  “种草”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爱用的流行语之一,意指“宣传某种商品的优异品质以诱人购买”的行为。近日,北京疾控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互联网影响数据监测结果,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种草”的重灾区。(4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戒烟于烟民个体而言,是个难题;控烟对公共卫生来说,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持续发力。在多项举措推动下,我国控烟禁烟取得了一些成效。

  然而,一些烟草企业仍想方设法刷存在感,通过各种不直接冲突法规的渠道推销香烟。近年来,有用户在手机APP上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笔记等,记录、分享自己使用商品的体验和感受——这类平台被网友称为“种草神器”,其广告宣传价值逐渐被商家发现,烟草企业也将其作为推销烟草的一个网络宣传阵地。据媒体调查发现,仅在“小红书”一款APP上,与烟相关的营销信息就多达9万余条,吸引了大量读者关注。

  这些信息描述的都是吸烟的美好感受,暗含着潜移默化的诱惑作用。可以说,烟草企业在“小红书”上“种草”,其实就是一种广告宣传。一些不负责任的互联网平台罔顾烟草企业“种草”,与政府控烟禁烟的立场背道而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烟草广告的媒介禁令中包含了网络。禁止烟草广告是互联网平台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各平台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查、切断、屏蔽涉烟草广告信息,而不是将“聪明才智”用到投机取巧规避监管、兜售“健康烟草”等伪科学上。

  烟草企业“种草”,监管部门应拔根。如根据广告法,违规发布烟草广告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监管者应有效查处隐藏于各个平台的涉烟草广告并追究涉事者,以使烟草广告不再嚣张地“游荡”于网络平台、戕害公民身心健康。

Tags:烟草企业“种草”,监管应出手“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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