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会议罕见提及科创板,要求“要以关键制度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注册制而言,更是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先天的矛盾。发行人希望尽可能提供较少的信息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同时隐藏对股票商业价值有影响的信息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然而投资者自然希望发行人披露的消息充分而且准确,能够反映出股票的价值和风险,这样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在现实生活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发行人明显具有信息优势,这就难以保证发行人没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诈投资者的冲动。这个问题从上交所保代二期培训材料中的一条内容可见一斑:“股份购回的承诺:部分招股书里控制股东和发行人没有按照要求来做出欺诈发行时购回的承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方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对于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但是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曲解相关规定,对此闪烁其词企图蒙混过关,比如有的企业申报材料所做出的欺诈承诺中,回购义务人回购的是他们各自发行的股份,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回购发行股份,控股股东回购的只是IPO时转让的股份。显然,如此混淆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证监会的要求相去甚远。
此外,还有不少企业在风险提示中明贬实褒,大量披露共有风险,而对发行人自身的特有风险避而不谈,比如,不少企业披露的自有风险是“技术不能保持领先”、“研发成果不能较好实现产业化”、“遭遇知识专利侵权”等,诸如此类,这明摆着是避重就轻,甚至把风险提示当成了其竞争优势的展示板,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注册制信息披露原则的阳奉阴违。
所以,为保障注册制下的科创板能够真正做到信息披露,杜绝以上述为代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很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科创板保驾护航。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离不开充分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监管机构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手段。
首先是进一步加强科创板股票上市各环节的信息披露。当前的问询已经相当严格,但是仍然有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流于形式甚至玩猫腻,可见,严格问询过程还有很大的空间,更加严格细致的问询将有助于识别并剔除更多的投机企业。
其次,严格落实违法惩罚。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市场机制自我调节,而市场要发挥作用,在市场上形成违法违规的行为会受到法律惩戒的共识就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法治市场背景下,权利与义务应当相匹配。目前整体而言,我国的惩罚标准还是相对较轻。对于欺诈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增加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还应完善投诉机制,让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成为上市企业的监管者,让企业的所作所为都暴露在大众眼前。同时,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简化集团诉讼条件和流程,让投资者能够更简便地参与维权过程,如此,对上市企业不法行为的约束便又多了一层。
总而言之,科创板注册制不是一个单一制度,它应当包含完善而严格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制度,对那些不按规定充分进行信息披露的,以及公然违反规定、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形成真正的震慑,让那些企图浑水摸鱼的投机者“知难而退”。
围绕科创板注册制进行一系列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创新,是落实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关键。可以期待,这些关键制度创新将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注入持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