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以关键制度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因此,实行注册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就应该做到事无大小,只要对发行产生任何影响的事项,都应该履行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重点是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增加关于科创板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更加注重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更加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
可以预期的是,等到时机成熟之后,注册制最终会在A股市场全面推开。这是改革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发行上市的可预期性。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各方各司其职。
对监管部门而言,只要依法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即可,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这一点,在科创板企业上市申请的受理过程中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上交所在受理审核中,着重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检查,包括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是否相符,文件签字或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在有效期等。
同时,科创板实行的是“受理即披露”,所有申报企业的信息,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披露,因此,市场各方对受理企业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在笔者看来,这些讨论和剖析,有助于形成市场各方依法履职尽责的市场环境,对于后续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是大有裨益的。
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发行人,负有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责任。同时,发行人的言行也必须与信息披露内容相一致,要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满足投资人理性决策的信息需求。
作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则要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这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的工作。但可以预期的是,这项工作将会在推进注册制改革进程中,不断得到优化、不断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