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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规范政府投资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9/5/9 中国网 张效羽 参加讨论

  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投资,但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化、规范化、可预期化,否则政府投资就可能成为妨碍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2019年5月5日,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投资走上法治化道路的重要里程碑,对规范政府投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求各个领域都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政府投资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自然也不是法外之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投资相关法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投资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难以保障,“拍脑袋投资”缴纳高昂学费甚至滋生严重腐败的现象较为常见。《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政府投资法治化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

  健全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投资的科学性。《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进行专章规定,要求政府投资应当根据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事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这些程序性的要求,促使政府投资决策公开透明,增强政府投资的科学性,避免“拍脑袋”式政府投资。

  提高政府投资实施的规范化水平、避免政府投资在实施过程中走样。《政府投资条例》不仅在政府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程序把关,也高度关注政府投资的实施环节,通过多种制度设计,避免政府投资在实施过程中走样。比如,对于政府投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比如,《政府投资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强化竣工验收的效力和权威性,避免政府投资项目的成果不符合投资计划,同时要求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财政及时结算相关款项,增强政府投资在财务上的公信力。

  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监督、遏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浪费。站在政府投资经办人的角度,政府投资是典型的“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做事”。这种类型的投资很容易陷入浪费甚至腐败的困境。为此,《政府投资条例》专章规定政府投资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监督、遏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浪费。比如,《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政务方式增强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监督的效率;再比如,《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通过政务公开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增强监督效果。这一切措施,都是为了遏制政府投资中的不良现象、减少政府投资过程中的腐败和浪费。

  深入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投资条例》总体基调是对政府投资进行规范和限定,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投资的作用被降低。相反,《政府投资条例》是促使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的重要指南。

  在应当由政府投资的领域,政府应当加大投资。《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将政府投资的范围列举为“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这一方面是对政府投资范围的限定,另一方面也是指明了政府投资的方向。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在产业补贴和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比较多,在急需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项目等方面尚存在政府投资不足的情况。因此,《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也是为政府投资转向社会公益性项目等吹响了号角,要求实现政府投资的深刻转型。

  对于拟投资项目、要尽快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政府投资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规则是应当按照事先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筹划政府投资。这是对政府投资决策的制约、力图避免“拍脑袋”式投资决策。但从另一个角度,也为政府筹划投资事宜提出了明确的推进路径,增强了政府投资的可预期性。各级政府今后在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规划时,应当事先将政府投资积极纳入、通盘考量,做好政府投资与其他事宜的协调。深入落实这一制度,实际上是要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政府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

  做好政府投资的说明工作、积极争取相关群体对政府投资的支持。和企业投资不一样,政府投资是花纳税人钱的公共活动,理应让公众知情、获取公众的支持。中长期看,这不是限制政府投资,而是有利于政府投资更好地发挥作用。一项政府投资,如果能够积极争取相关群体的支持,就会事半功倍,反之政府花了很多钱,效果未必好。我国政府投资长期以来透明度不高、对公众和相关群体的说明工作开展得不够,使得不少政府投资(比如垃圾焚烧厂类环境公害设施投资)往往出现“见光死”的困局。

  《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相关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反过来也要求政府投资相关机构做好相关说明工作、积极争取相关群体对政府投资的支持,这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张效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Tags:用法治规范政府投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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