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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二字能否独享?先回答这三个争议

http://www.newdu.com 2019/5/11 东方网 殷骏 参加讨论

  近期日,清华大学诉江西省多家“清华幼儿园”的事件引发热议。实际上清华大学为维护商标权、反对不正当竞争,已上诉了多家名称带有“清华”的企业、机构并胜诉,如“清华琴行”、“清华教育培训”、“长沙清华涂料”等。其领域不仅包含注册商标时的“学校(教育)、培训”服务,还包括了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的商标权争议。因此,在此次清华大学诉讼多家侵犯商标权的清华幼儿园事件中,可以说是有充足法律基础和判决先例依据的。

  但公众对于事件仍争议不断,又是为何?

  笔者认为,本次事件中存在三方面争议,包括商标权字形争议、注册在先与使用在先的优劣关系以及通用名称的使用争议。下文将逐一分析。

  首先,清华大学注册商标包括“清华”(繁体字样)、“Tsing Hua”、“清华大学(繁体、简体字样)”、“Tsing Hua University”、“清华大学校徽”(图形商标)等,与本案中引发争议的“清华”商标有字形、字体上的差异。但即便如此,两者字音相同,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注册,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清华幼儿园虽然可以基于我国商标注册法注册这一名称,但基于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客观上已构成侵权行为。

  其二是商标权注册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的优劣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一方被告提出,其学校自1998年8月开始招生,早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具体时间,享有对“清华”二字的在先使用权。那就需要回溯清华大学的历史,清华大学的创办时间为1911年,其名称为“清华学堂”,在随后的一百年间,其“清华”二字持续使用至今。1998年11月,清华大学注册了“清华”(毛体字样)的商标,2006年10月,清华大学注册了“清华”(简体字样)的商标。对使用在先与申请在先原则的基础上,一般是以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虽然幼儿园的商标先于清华大学的商标注册时间,但清华大学满足商标在先使用权中的各项要件。

  另外,“清华”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也让公众疑惑。被告方提出清华两字是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同时在全国各地有清化镇、清华大道等景观,其使用是基于中华大地上文化传扬的广泛性,清华大学无权“霸占”清华一词,强行认为清华幼儿园与清华大学有联系,是想象力过于丰富。但笔者认为,虽然“清华”一词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同时也是中华文化的体现,但是基于清华大学的建立与名誉,“清华”一词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清华大学作为一所高等学府,其教育事业的成就已附着在“清华”这个词语上,两者是有联系性的。“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一个代称,已经成为了一个特有名称,在明知存在同为教育机构的清华大学的基础上使用“清华”一词,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清华大学也在北京市海淀区确实设立了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简称为清华附幼的直属幼儿园,公众容易造成误认,即误以为二者的联系性极高。(作者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社会研究所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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