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针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六个“必须”。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克难阶段,在国内外复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六个“必须”的提出,为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力促橄榄形社会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六维路径。
其一,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前提。中等收入群体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也是释放消费红利、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主力军。在“十二五”圆满收官、“十三五”开局启动的重要时间节点上,近期中央一再强调要把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作为发展是硬道理战略思想的内在要求。发展必须讲质量和效益,这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前提。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有利于减缓社会矛盾和冲突,创造更为均衡的发展,从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拉美一些国家在进入中等收入发展水平后,由于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导致中低收入居民消费严重不足,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其二,弘扬勤劳致富精神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内在力量。辛勤劳动都是创造幸福、获得成功和希望的唯一途径,没有不劳而获的幸福、也没有不用努力就能实现的梦想。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勤劳致富、艰苦奋斗精神,激励人们通过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不断提高生活水平。要在全社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辛勤劳动光荣、好逸恶劳可耻”的荣辱观,力铲“看不起普通劳动者、贪图不劳而获生活”的不良环境;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改善生活的理念,让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成为铿锵的时代强音。只有这样,才能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内在力量。
其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根本之策。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一项制度安排。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在普遍增长的同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良性培育。如果这种情况不改变,经济增长会持续乏力,最终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当前亟须在战略选择及政策制定上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综合利用国家治理体系,在“提低、扩中、控高”的策略指导下,在“切蛋糕”和“分蛋糕”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中更加注重维护中等收入群体的经济利益。
其四,强化人力资本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不二法门。近年来,我国教育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当前教育领域人力资本的投入力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数据显示,未来五年我国移动教育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但目前能够提供服务的仅为1.6%;2014年中国留学生境外消费接近2000亿元,同年我国中职教育招生比例却低于44%。我国数以亿计的中等收入群体,很难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自身收入水平。因此,强化人力资本的未来方向,应着力把教育质量搞上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力求将高端教育需求留在国内,为不断成长的中等收入群体培养下一代高技术专业人力资源,切实提高民众对教育事业的“获得感”。
其五,发挥好企业家作用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强大动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发挥好企业家作用这一“人才抓手”。企业家是企业的脊梁,也是创造社会财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能否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营造良好的企业家成长的生态环境。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应当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为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应当加快和完善法治建设,切实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企业家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应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理解企业家、关怀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氛围,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社会舆论和文化环境。
其六,增强民众财产安全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保障。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用好增强民众财产安全感这一“保障抓手”。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有助于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安全感和对未来的心理预期,同时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起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作用。应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着重从制度上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
(本文是2016年度广东省打造“理论粤军”项目“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分别系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和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